合伙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可以主张以企业全部财产清偿债务,剩余债务由合伙人补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金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损失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股东会为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情形
《公司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的相关内容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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