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对诈骗罪中,诈骗公私财物涉及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作如下在重庆市内适用的规定:1、行为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超过人民币五千元的,为数额较大;2、行为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超过人民币七万元的,为数额巨大;3、行为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金额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5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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