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逃罪的本质在于脱离监管机关的羁押和监管,因此只要行为人的脱逃行为的目的是使其实际摆脱监管机关控制,就可以认为脱逃罪。
脱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逃离监管机关的羁押和监管的目的。本案中江某某乘保外就医之机逃走,其目的是为了逃避刑罚执行,脱离监管机关的监控,主观方面符合脱逃罪主体的主观要件。
脱逃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判断行为人是否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需确定行为人是否是“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外,还需要确定其是否被关押。而要确定行为人是否属于“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从其刑罚执行或者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整体状态考虑,不能仅仅看行为人脱逃当时暂时的状态。不能因其具有暂时的人身自由,而否定其“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身份
脱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对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的羁押和监管秩序。保外就医罪犯,只是暂时将其放在社会上(主要是其居住场所)由有关部门监管,居住场所应视为司法机关监管场所的延伸。
脱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脱逃行为,即行为人从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少管所、劳改农场以及其他合法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脱逃的行为。本案中江某某被保外就医,所谓保外就医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由公安机关决定对其不在监管场所执行刑罚,而是暂时放在社会上由有关部门予以监管的一种措施,不是监外执行或提前释放,只是监管场所的暂时变更,即由司法机关的监管场所变更为其住所,在保外就医期间,罪犯仍要遵守监规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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