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期限变更通知书的送达
时间:2023-08-18 15:12:54 3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般指羁押的时间内因案件复杂没调查取证结束,延长了羁押的时间所发出的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的送达方式一般应直接送达看守所。如果不能直接送达,可以邮寄或传真送达。邮寄途中的时间不计入移送机关或者接收机关的办案期限,接收机关的邮件签收时间为办案时间;传真送达时,应及时送达原件。

变更羁押期限需要检察院审查吗

(一)是否需要审查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办案机关未改变,但是羁押期限发生变化的,办案机关应当在原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前,填写《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其中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等不计算羁押期限,或者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以及恢复计算羁押期限的,办案机关应当在该情形出现或者消失后规定期限内,将《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羁押期限变更通知范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机关应当将变更后的羁押期限书面通知看守所:

1、依法延长拘留时间的;

2、依法延长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期限、审理期限的;

3、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

4、因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不计算羁押期限以及从查清其身份之日起开始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第一审普通程序的;

6、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以及恢复计算羁押期限的;

7、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决定中止审理以及恢复审理的;

8、死刑复核法院与第二审人民法院为同一法院,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的;

9、羁押期限改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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