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一万元的,每件交纳五十元;
2、超过一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二点五交纳;
3、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二交纳;
4、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一点五交纳;
5、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一交纳;
6、超过一百万元至两百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九交纳;
7、超过两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八交纳;
8、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七交纳;
9、超过一千万元至两千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六交纳;
10、超过两千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三百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二十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一百元至五百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五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一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五百元至一千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十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一百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一、商标权诉讼费用由谁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诉讼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也就是说,如果案件原告胜诉的话由被告人承担,而败诉则由原告承担。但均应由原告现行垫付。
二、侵犯商标权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赔偿
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行为人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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