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范围有哪些
时间:2023-03-31 15:00:39 1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申报债权的范围是: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等等。

一、申报债权的程序是什么

申报债权的程序如下:

1、债权申报。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担保,且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申报期间。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应指定管理人,通知债权人。同时应于三十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债权申报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

3、申报主体。申报主体可以是个人主体也可以是法人主体。

4、申报债权的分类。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担保。

5、职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无需申报,由破产管理人根据相关规定列出清单并进行公示。职工对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可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债权登记。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二、哪些是债权申报

债权申报是指债务人的债权人在接到人民法院的破产申请受理裁定通知或者公告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登记债权,以取得破产债权人地位的行为。

债权申报具有法定的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但是,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三、债权申报有哪些规定

债权申报有的特别规定如下:1.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2.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于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其清偿保证债务,也可以先向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追偿,然后再以未受清偿的余额向保证人追偿。4.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此而免除。保证债务已经到期的,债权人可依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向保证人申报债权追偿。保证债务尚未到期的,将其未到期之保证责任视为已到期,在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后予以提前清偿。5.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6.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7.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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