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法解释,“生育子女”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监护人同意而奖励主播的,监护人可以要求返还相应的款项。在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网络直播平台的过程中,以充值和“奖励”方式进行的支付,如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该支付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认可方可生效。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该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注:8岁以下儿童的网络游戏费用将予以退还
8岁以下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参加网络游戏的费用应予退还。这是依法可以得出的自然结论,因此《指导意见》中没有特别规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与
定律相同。该法的有关规定是: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新皇冠肺炎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一。合同案件的审理。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当事人不能按约定期限履行销售合同或增加履约费用,并在不影响合作的情况下继续履行的。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达到同样目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卖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订单或交付货物,买方继续履行合同未能达到合同目的,人民法院应支持买方终止合同的请求退还已付的预付款或定金;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销售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原材料、物流等履约成本大幅增加,或产品价格大幅下降,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而受害方要求调价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案件价格的实际情况进行调价。因疫情或者防疫措施致使卖方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交货,或者买方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付款,当事人要求变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变更履行期限。
买卖双方订立防疫材料买卖合同后,出卖人将防疫材料高价转售给他人,致使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无法履行,买受人要求以出卖人取得的利益作为损失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政府依法转让或者临时征用防疫物资致使出卖人不能履行买卖合同,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出卖人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房屋的,或者买受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购房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要求变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平的原则变更。出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防疫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经营收入明显减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租人以承租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租人因疫情或者为特定目的保留的临时场地租赁合同项下的防疫措施而取消活动,请求解除租赁合同,退还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展览、会议、庙会等。人民法院对小微服务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承租人出租国有企业、政府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和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经营、出租的案件予以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经营困难的,要求出租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免收租金。
非国有房屋出租经营,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无营业收入或营业收入大幅减少的,承租人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显然不公平。承租人要求减免租金、延长租赁期限或者延长租金支付的,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导当事人按照有关减免租金政策进行调整,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本着公平的原则变更合同。
7。承包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施工的,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人要求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疫情或者防疫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给予支持。
如果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建筑材料等成本急剧上升,或使承包人遭受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损失,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承包人要求调整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8。当事人签订的线下培训合同,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实施,通过在线培训、变更培训期限等方式能够达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通过网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调整培训费用等方式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不能通过在线培训达到合同目的,或者案件实际情况表明不适合在线培训,被培训人要求终止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改变培训期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受训人员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有期限要求的培训合同。培训合同终止后,已预付的培训费,按培训时间全额或部分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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