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卡作废后如何注销?
时间:2023-07-02 16:14:25 41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不需要注销,因为社保卡注销需要符合相应条件。

1.持卡人因为死亡或者失踪等原因被公安部门注销户籍的,可以申请注销社保卡

2.在换社保卡时,持卡人在领取新的社保卡之后,旧卡由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窗口收回,然后旧卡可以注销和物理破坏。

只有产生如上两种情况,当地社保机构才会允许你申请注销。

社保卡能单独注销金融账户吗

社保卡无法单独注销金融账户,如需注销金融账户则应直接注销社保卡,注销流程如下:

1、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因各种原因终结社会保险关系,需要办理社保卡注销手续的,可持相关资料到市社保局医疗工伤待遇科办理销卡业务;

2、社保工作人员核实资料后打印《社保销卡告知单》,持卡人持《社保销卡告知单》和社保卡到其发卡银行市辖区内的任一网点办理销卡手续;

3、网点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将持卡人金融账户注销。并需在十个工作日后将医疗账户的剩余金额,加上应计利息,一并转入持卡人社保卡的金融账户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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