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时限:注销登记10日。
承诺时限:注销登记3个工作日。
申请注销登记条件:
(1)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申请登记手续:
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出资人)审查同意的文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企业法人公章;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备案:
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以下相同的文件、证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备案申请书;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除上述材料外,申请以下事项备案的,还应同时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
(1)不涉及登记事项修改章程备案的,还应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
(2)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的,还应提交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同一主管部门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划转可不提交)、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企业法人章程、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全民所有制企业还应提交《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
办事程序:领表咨询→申报登记→领照(通知书)
登记程序:受理审查→核准→发照(通知书)
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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