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刑罚如何适用:
免除处罚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符合某法定情节的免除处罚,例如从犯、中止犯等;第二种情况是虽然不具备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但是由于其他酌定情节的影响,也不需要对犯罪分子实际判刑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犯罪分子做出免除刑罚判决。
与免刑情节的关系是什么:
所谓“犯罪情节轻微”既包括了定罪情节轻微也包括了量刑情节轻微,其中量刑情节轻微即包括了犯罪中止、防止过当等免刑情节。所以刑法第三十七条是对免刑适用的原则性规定,而各种免刑情节则是刑法总则和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的免刑根据,二者的关系是免刑适用的一般原则与具体内容的关系,亦即在适用免刑时应以刑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原则为指导,以具体的免刑情节为根据,决定是否免除处罚和非刑罚处理方法。
为了将他们区别开来,将《刑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内容称为免刑制度,将具体的免刑情节称为免刑根据,这是比较妥当的,这种划分有利于区别二者的分工与作用,避免将二者混为一谈或颠倒主次关系。为了避免对刑法第三十七条中“犯罪情节”的错误理解,建议刑法修改时将“犯罪情节”修改为“情节”,这样表述更为准确、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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