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非企业哪里注册
民政部门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统一登记管理机关,注册有以下流程:
1、首先,需要准备好申请登记所需要的的全部材料,有御坂单位或者申请人交给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经过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后会在30天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通过登记机关的初步审查,如果认定为材料齐全,就会给申请人发放相关的登记表;
3、需要按照要求填写表格,然后把申请表交到登记管理机关,接下来登记机关会开具《民办非企业单位受理通知书》,在60日内,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或举办单位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4、如果最终予以登记,登记机关需要根据其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方式给民办非企业单位发放登记证书。然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就可以按照规定凭借登记书办理经营时需要的资质和业务,例如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印章的刻制、去银行开立帐户,进而开展经营活动。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办理条件
1、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
2、不再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5、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6、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7、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天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9、因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申办手续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申请书应载明注销的理由并附决定注销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原件1份);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注销登记事项的正式文件(原件1份);
3、清算组织提出的财务清算报告(原件1份);
4、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部印章及财务凭证(民办学校印章及财务凭证上交业务主管单位销毁);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6、注销登记表(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原件1份);
7、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8、银行帐户撤销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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