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2)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
(5)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条);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10)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11)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
毒品犯罪的行为有: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
2、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3、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走私制毒物品;
4、非法买卖制毒物品;
5、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6、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种植种子、幼苗;
7、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8、强迫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
9、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一、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量刑幅度是什么
我国《刑法》第349条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规定了两个具体的量刑幅度:
第一个量刑幅度是,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个量刑幅度是,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所说的“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
(1)包庇重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的犯罪分子的;
(2)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3)多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或者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人数较多,或者时间较长的;(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的刑事司法活动的。
2、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349条、第356条的规定,有如下从重处罚的情节值得注意:
(1)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从重处罚;
(2)行为人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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