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简短的摘要提供了一个关于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具体而言,如果个人或单位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擅自采矿,或擅自进入特定矿区范围采矿,或擅自开采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就应予立案追诉。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擅自采矿,或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矿产资源破坏案件立案标准
矿产资源破坏案件立案标准是针对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环境破坏、资源浪费等问题而制定的标准。这些标准包括对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进行分类和评估,以便于对案件进行立案和处理。
根据《矿产资源破坏案件立案标准》规定,矿产资源破坏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非法侵占、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包括滥采矿、非法加工、非法运输等;
2. 非法占用矿产资源的行为,包括非法占用土地、非法占用海域等;
3. 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包括超范围开采、超深度开采、擅自开采等;
4. 非法运输、销售矿产资源的行为,包括走私、贩卖、运输等。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矿产资源破坏案件达到以下标准,将会被立案处理:
1. 非法侵占、破坏矿产资源的价值在50万元以上;
2. 非法占用矿产资源的土地面积在100亩以上;
3. 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储量损失30%以上;
4. 非法运输、销售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价值损失50%以上。
对于以上违法行为,《矿产资源破坏案件立案标准》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等。
矿产资源破坏案件是一种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和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违法行为者,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维护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矿产资源破坏案件是一种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和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违法行为者,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维护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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