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两年为什么没判刑
时间:2023-08-09 16:10:22 12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涉嫌刑事犯罪,两年内未判决的,仍可在刑事诉讼期限内,但属于特殊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认为司法机关有违法羁押行为的,有权向该机关提起诉讼或者控告。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具体包括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批准逮捕和侦查期限、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期限和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期限。具体规定如下:(1)刑事拘留和批准逮捕阶段:《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者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书后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二)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五条因特殊原因不适合交付审判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一)边远地区交通非常不便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犯罪集团案件;(三)逃跑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五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按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两个月。第一百五十八条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三)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四)法院审判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如何区分逮捕和羁押

逮捕和羁押都属于强制性措施,那么逮捕和羁押的区别是什么呢?以下作出分析:逮捕是检察院、法院批准或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羁押则是在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且实施逮捕以后把人犯羁押起来;执行逮捕的机关,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可以在逮捕人犯后实施羁押。逮捕: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以外,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期间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止。而羁押基本上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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