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破产是申请人恶意申请破产的简称。所谓恶意破产,又称破产欺诈,是指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申请人,意图通过申请企业破产的合法方式,达到某种不正当或者非法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了两种不予受理的破产申请即恶意申请破产的两种情况:
一是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二是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若干规定吸收了国际上通行的恶意破产概念,即既包括债务人恶意申请破产方式逃避债务,也包括债权人以毁损债务人商誉为目的恶意提出破产申请。
我国企业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见破产法第三条),或者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见破产法第七条)。可见,在我国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以及企业法人的债权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相应的,我国审判实践中也存在着两种恶意破产的情形,即债务人恶意与债权人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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