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11月18日早上,家住巴林小区的王女士准备开车上班。然而,一下楼就发现,几乎还是崭新的车子后窗已被打得粉碎。王女士立即向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反映,希望能得到一个解释。然而,几个小时的“磋商”后,双方不欢而散。王女士认为:“小区物业管理费、停车费我都按时缴纳。但发生问题时物业却置之不管,那么缴费的意义何在?”停放在已付费车位里的车子被破坏的现象在该小区里时有发生,而物业管理部门很少对其负责。
物业公司:我们提供的只是空间
巴林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冯先生表示,他们接到王女士的情况反映后便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表示关注。他表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物业公司并没有义务对那些露天停放的受害车辆负责。“停放于露天的车辆与停在地下车库的车辆不同,分别收取的是泊位费和保管费。前者只代表车辆的占位费,不具其他意义;而后者才具有防止车辆受损、失窃等管理范畴。”冯先生指出,他们在提供给业主的泊车发票上已有‘仅供泊位,其他自负’的字样说明。冯先生也提出:“作为物业部门的责任只是巡逻、避免破坏事件的实时发生。然而,巡逻人员毕竟不可能做到时刻出现在小区的每个角落,因此,对于那些事前无任何预兆的突发事自然也就无法控制。”
律师:非责任人不负责任
经缴费露天停于小区公共场所的车辆是否应该得到物业公司的保护?京都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王众认为,在此类事件中,小区物业并不负赔偿责任。“提供停车场所的物业方,由于事前在发票上已注明了仅作泊车之用的字样,而该发票已被业主在无任何反对意见的前提下接受了,这便说明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据此,物业方没有了保管的义务,也就不必对该事件负责了。当然,由于物业部门负有巡逻、安全防范的管理职责。若对于正发生于眼前的突发事件置之不理,那他就对该事故负有不可脱卸的责任。”
社会学家:签约要三思而后行
“花多少钱买多少服务。这些都是业主在与物业部门签定泊车协议时应该考虑到的。”复旦大学社会学专家胡守钧教授认为,在该事件中,要求物业公司对车辆受损事件负责的王女士无疑已经忽略了当时与物业部门签定时双方认定的事实———泊位仅作停车空间之用。既然当时她没有明确向对方提出对停车安全负责的要求,那么,事情发生后她也只能自己承担后果。对此,胡教授认为,业主在享受服务商品前,一定要事先和对方详细说明自己的要求,然后再互相协商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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