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无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单位,还是外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单位,只要其实施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之行为,又在我国刑事管辖的范围内,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为具备特定目的之目的犯,即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而实施贿赂行为。所谓不正当商业利益,则应依据外国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以及国际组织的规章、制度作出判断。这些利益可能是应损失的而未损失的,可能是不应得而获得的,也可能是应得而扩大的,例如使资质欠缺的公司获得某国市场的准入资格,使国际公共组织违背标准进行认证等等。
3、客观方面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贿赂方式为“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实际给予”,贿赂对象为“公职人员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
4、客体要件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职务廉洁性不应成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因此,本罪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不管是向在我国就职的外国人实施行贿行为,还是向本国人行贿都是违法的。对于公民来说,若是发现自己的身边有行贿的现象,在确定行贿者、受贿者的身份,掌握他人实施行贿、受贿行为的证据之后,是可以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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