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不一定要判刑。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拘役和罚款: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2、酒后驾驶机动车;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种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处罚严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家人是否为危险驾驶罪辩护
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权的充分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还规定了三项重要的程序保障:
1、权利告知。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之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2、代为委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3、受托辩护人告知。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上述规定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辩护人的选择问题上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即要否委托辩护人、委托何人做辩护人,均由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决定。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做法来看,只存在四条限制:
1、只能在法律规定的可以充当辩护人的人员范围内进行选择;
2、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其辩护人;
3、委托的辩护人数最多为两人;
4、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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