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的原则建立案卷,并将案卷移交档案部门保管或者自行保管。保管期限根据案卷性质不同,一般不少于30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条: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和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的原则建立案卷,并在结案或者终止案件调查后,将案卷移交档案部门保管或者自行保管。第二百六十一条:行政案件的案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登记表或者其他发现案件的记录。(二)证据材料。(3)决定文件。(四)办理案件中形成的其他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30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适合向社会开放的档案的期限可以超过30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公安部门案卷公安部门行政处罚案卷保管多久
对于公安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案卷,一般会被长期保管。该处罚案卷不会予以销毁,而是由档案馆予以封存,留备查看。并且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如果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则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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