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同时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不得拖延支付赔偿金,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给付金钱或其他义务时,支付迟延履行金是一项法定义务。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不以迟延履行造成损失为前提条件,未造成损失的亦应支付。因此当赔偿义务机关拖延支付赔偿金时,应当需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一、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要怎么确定
迟延履行利息是专指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情况下,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二、法院执行回转的程序是什么
(1)本院作出执行回转裁定。
(2)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
原执行依据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非诉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发生变更,撤销或变更后的法律文书就可作为执行回转立案的执行依据,原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负有回转义务,当其未按执行回转裁定自动履行回转义务时,权利人可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也可依职权立案执行,用新执行案号,应将原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列为被执行人,原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列为申请执行人。
(3)当事人对执行回转裁定不服可提出执行异议。
(4)执行回转适用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也应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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