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行为属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并不鲜见,因此,本法为了不至于打击面过大,而规定了强行商品交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应当包括以下几点:
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
2、多次强迫交易的;
3、社会影响恶劣的;
4、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
5、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
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
行为人用轻微的威胁手段进行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务,行为很有节制、获利很有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一、20次强迫交易如何判刑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相关行为,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强迫交易,主要的行为如下:强迫他人买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投标、拍卖;
强迫他人转让或收购相关资产;强迫他人参加或退出特定经营活动。我国刑法规定了强迫交易罪,强迫与他人交易,情节严重即可构成此罪。
强迫交易达到20多次,已经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根据法律规定,应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强迫交易罪是否涉黑
不涉黑。通常强迫交易罪是不会属于涉黑的,强迫交易罪一般是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买卖商品,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才会构成此罪。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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