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5年2月7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和妻子李某某在将家具搬到滁州市琅琊区某小区时,遭到陈姐和陈妹的阻拦,她们认为房子有三分之一产权是属于她们母亲的。李某某与陈姐、陈妹发生争吵,后三人厮打在一起。陈某某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将陈妹腰部砸伤。经鉴定,被害人陈妹腰椎横突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本案系家庭矛盾引起,对被告人陈某某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故对其依法宣告缓刑。被告人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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