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回放
原告王女士与被告张女士是朋友,当张女士称急需资金周转向王女士借款时,王女士同意了,并于2016年12月开始至2017年1月期间陆续为张女士转款共计280000元,但是张女士却拒绝为原告出具借条、欠条。王女士无奈之下选择走法律途径追回借款。
但是没有借款凭证,要起诉债务人返还借款,有难度!出乎意料的是,王女士走了一条不同寻常的路。王女士认为,张女士的行为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应将所得利益返还给自己,遂将张女士起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
在庭审中,被告张女士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称她与王女士属于合作关系,王女士的转账为合作的经济往来,并非借款。
但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根据查明的事实,对于王女士以转账方式给付张女士28万元的事实,双方并无争议,关于给付原因,张女士虽然称是为了履行《业务相关协议书》,但协议双方并非王女士与张女士俩人,王女士并不负有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张女士取得诉争钱款缺乏法律根据,应当予以返还。
最终,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张女士返还王女士不当得利28万。
三、不当得利的认定
为什么在该案件中,法院将该债务认定为不当得利呢?原来,认定为不当得利的依据,是这样的: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
因欠缺给付目的或给付原因不成立的给付,能构成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此案件中,王女士与张女士都认可转账的事实,但是转账之时不具有转账的目的,如转账不是为了清偿债务等等;加之,张女士称给付的原因是因为他们之间有合作的经济往来,但通过查明,也证实了在这个给付的原因是不成立的。因此,王女士与张女士之间的债,属于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的债务人张女士,理应将不当得利的债务返还给王女士。
所以,没有借条或欠条,只有转账凭证,债权人想追债,不妨学学王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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