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法》第44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等规定,所以职工在遇到难以支付医疗费用等情况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相关的医疗费。
例如:张力是某公司职工,公司未给其缴纳工伤保险费。2009年2月,张力在工作中受伤,公司为其支付了医疗费。2009年4月,张力因伤情复发,急需住院做二次手术,但因家庭经济困难,遂向公司讨要二次医疗费。公司拒绝给付,于是张力向劳动争议提交申诉书。委员会依据《仲裁法》
及时作出裁决,支持张力的请求。
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前,如果遇到类似工伤案件,劳动者往往要先等到结果出来,确定伤残等级后才能进入仲裁程序,并可能要经过一审、二审判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这条规定,真正使劳动者维权走上了快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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