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员,在缓刑考验期间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罪作出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缓刑考验期间犯新罪的刑罚和刑罚进行判决。数罪并罚的原则是,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应当在两罪总和刑期以下、两罪最高刑期以上的范围内决定,但最高管制不得超过三年,最高拘役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不得超过三十五年,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五年。对符合缓刑条件的,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遵守缓刑期间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因此,缓刑人员不仅不能在缓刑期间发生新的犯罪,还应当遵守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
缓刑期间又犯新罪该怎么处理
在缓刑期间,如果犯罪分子又实施了新的犯罪,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因为缓刑是没有收监,没有被羁押,相当于原刑罚没有执行,所以在缓刑期间再犯新罪,就按判决前犯数罪进行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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