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6个月至3年,具体期限根据新居民拟居住时间确定,新居民事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发放有效期不等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在证件有效期内,证件持有人居住地址、服务住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2、《浙江省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9年。在证件有效期内,《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的居住地址和服务处所发生跨市区或者跨县(市)范围变更时,持证人符合现居住地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条件的,换发《浙江省居住证;持证人不符合现居住地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条件的,换发《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3、《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证件有效期满持有人需要继续居住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及时在现居住地新居民事务所换领新证。
4、在2009年10月1日前发放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普通人员类居住证和《浙江省专业人员类居住证的有效期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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