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销合同交货地能否是为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交货地可以成为履行地。《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的履行地是可以由双方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履行的地点,因而双方在购销合同中,可以约定交货地为合同的履行地。
二、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企业在汇总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时,是以价税合计为计税依据,还是以金额为计税依据。
(一)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二)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三)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三、印花税的计税凭证有哪些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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