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未履行关税给付义务的纳税人采取的一种直接取得应纳款项的行政强制行为。根据海关法,海关可以采取的关税强制征收有两种方式: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强制扣缴是海关自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通过纳税人的开户银行,从纳税人的银行存款中强行划拨应纳税款人库的行政强制行为。变价抵缴是海关将关税纳税人的有关货物变卖,以所得价款缴纳应纳关税的行政强制行为。变卖所得价款缴纳关税有余额的,应将余额交还纳税人。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缴纳关税时,海关有权继续追缴不足部分税款。变价抵缴一般是在有关货物尚未放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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