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为: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3.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4.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哪些行为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有两种行为表现方式: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同时,根据信息来源的不同,又区分为:
(1)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一般情形;
(2)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情形。
2.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其他方法”是指“窃取”以外的其他方法,比如购买、骗取等,要求获取信息手段的非法性,只要行为人没有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依据或者资格而获取相关个人信息的,即可以认定系“非法获取”,“非法获取”一般也没有得到信息主体的同意授权。
实施上述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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