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粤府办〔2002〕6号)转发给你们,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2001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被保险人,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以2001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按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办法计算出计发基数,以后与本市企业过渡性养老金调整比例同步调整,计算出当年实际应发过渡性养老金数额。过渡性养老金的其他办法仍继续按照《关于广州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1999〕25号)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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