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由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行为超出寻衅滋事罪的评价标准,因此纠集人对此不承担责任,但属于可以加重处罚的情节。其次,寻衅滋事致人重伤的处罚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直接实施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重伤的行为人,应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对于参与寻衅滋事但没有直接动手实施伤害行为,重伤后果与其没有直接关系的行为人,应定寻衅滋事罪。
故意伤害罪的“致人重伤情节认定是什么?
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
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在中国,故意伤害罪是属于可以自诉也可以公诉的案件,如果已经达到轻伤以上的后果,就可以由检察机关来提起公诉,通过特别残忍的手段,达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后果的,需要从重来进行处罚。
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有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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