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分子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其以下四种权利:一是剥夺犯罪分子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剥夺犯罪分子的言论、集会、结社、游戏、出版、示威自由权;三是剥夺犯罪分子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四是剥夺犯罪分子担任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职务。
也就是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指选举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即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
被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当然不能享有此项权利。
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所谓言论自由,是公民以言语表达意思的自由;
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响、绘画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会表达思想的自由;
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
集会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达自己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
这六项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加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的自由权利,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
对犯罪分子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情节轻重,决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尤其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与所判处的主刑轻重相适应。
《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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