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承诺一般情况下不具有效力。承诺本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超过有效的承诺期限,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
一、规定承诺的期限有哪些
规定承诺期限的后果主要包括:
1、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2、承诺迟延,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到达的,视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认可该承诺的除外;
4、按照通常情形能到达的,则除要约人及时拒绝的以外,该承诺仍然有效。
二、要约的要约失效
要约的失效,即要约丧失法律拘束力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人不再承担接受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亦不再享有通过承诺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权利。要约失效后,合同即失去了成立的基础,受要约人即使承诺,也不能成立合同。
三、有效的承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有效承诺需要具备的条件为:作出承诺的人必须是要约指向的受要约人;如果不是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要求,承诺通常要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并且承诺须在要约所确定的承诺期限或其他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的内容原则上必须和要约内容一致而不能对后者作实质性变更,否则会构成新要约。
全文45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