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庭移民美国的三种常见选择
一般来说,目前还在中国的家庭有以下几种常见的,以雇佣关系或投资为基础的移民方式:
●直接投资移民(DirectEB-5)
●区域中心的投资移民(Regional-CenterEB-5)
●EB-1C:跨国公司的高管(MltinationalExectivesorManagers)
1直接投资移民
投资人投资50万或100万美元到一个新的商业企业,产生10个全职的工作机会。
虽然直接投资移民也有直接的方式(投资者自己经营和管理)和间接的方式(投资者只是有限合伙公司的有限合伙人,自己不参加日常经营和管理),但大部分的直接投资移民的人都是希望自己掌控资金,希望自己参加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所以选择直接移民方式的投资人大多是自己经营和管理企业。
2区域中心投资移民
投资人把50万或100万美元投资到一个移民局事先批准的区域中心里,投资人不直接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所产生的10个工作机会可以是10个全职员工,也可以是10个间接的工作机会(通过经济模型来计算)。一般来说,现在市场上所有的EB-5项目都是在目标就业区的50万美元的投资项目。
3L-1AtoEB-1C跨国公司高管移民
在中国的公司担任高管职位一年以上,被派到美国的子公司,分公司或附属公司继续担任高管职务,只要美国公司已经在美国经营业务一年以上,即可以通过EB-1C办绿卡。
如果美国的公司是刚刚成立或者在美国经营生意还不到一年,则只能先申请一年的L-1A签证,等美国公司经营了生意一年以后再申请绿卡。
EB-1C的非移民签证是L-1A签证。虽然L-1A签证和EB-1C的法律要求相同,只是EB-1C要求美国公司已经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但实际上,移民局对EB-1C案件的审理比起L-1A来说要严格和苛刻许多。
与EB-5投资移民相比,EB-1C的优势如下:
●申请人不需要证明投资资金的合法来源
●法律没有规定投资的最低额度
●目前还没有必要等移民配额
●所获得的绿卡为永久绿卡
●不需要雇用固定数额的员工
与EB-5投资移民相比,EB-1C有以下缺点:
●不确定性:通过EB-1C申请绿卡,美国公司必须有良好的业绩和足够数量的雇员。虽然法律并没有规定一定要几个雇员,但移民局经常以公司规模小,公司组织结构太简单而拒绝小公司的EB-1C申请。所以小型公司的EB-1C申请结果很难预测。
●移民局的严格审查:移民局对于此类案件的审查非常严格,尤其是对于规模较小的公司更是如此。因此,申请人往往需要提供大量的材料和证据,以证明公司的业绩和发展状况以及申请人作为管理人员的职权范畴。这种提供材料的过程非常繁琐,也带来很多的律师费用。
●移民局对于EB-1C的拒绝率很高:虽然移民局并没有公布对EB-1C的批准率,但根据笔者的了解,移民局对于EB-1C案件的拒绝率远远高于EB-5案件。
●与大家的理解相反,通过EB-1C申请绿卡的投入往往不止50万美元。这并不是一个省钱的拿绿卡的方式。恰恰相反,通过EB-1C花的钱一般不仅不少于50万美元,而且非常费时间和精力。这不是一条又省钱又省事的办绿卡的途径,而是一条又花钱又费心又曲折的办绿卡的途径。
在投资人对于企业的控制和管理上,与EB-5区域中心项目相比,EB-1C有以下明显的不同之处。即EB-5区域中心的投资人只是有限合伙公司的有限合伙人,虽然对企业有着制定政策权,但并不参加企业的日常管理,这是与EB-1C的最主要的区别。
在这一点上,EB-1C和EB-5直接投资移民比较相像,即投资人自己控制资金和管理企业,尽管在某些情况下,EB-5直接投资移民也有点像EB-5区域中心的移民,投资人不直接参加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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