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冒名贷款赔偿标准
时间:2023-06-19 19:15:20 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信用社冒名贷款的赔偿标准根据地区不同而不同,冒名贷款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他人名义或虚构假名贷款、利用职权要挟他人贷款、乘办理贷款之机截留全部或部分贷款贪污或挪用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一、骗取贷款罪由哪些构成?

骗取贷款罪由下列要件构成:

1、骗取贷款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

2、主观要件即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

3、客体要件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金融信贷资金管理制度;

4、客观要件即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用虚构、隐瞒方法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贷款诈骗罪的成立条件及与诈骗罪的区别

贷款诈骗罪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有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

2、行为人必须有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

3、诈骗贷款要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贷款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1、犯罪对象不同。贷款诈骗罪的对象仅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受害人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诈骗罪的对象既包括货币,亦包括财物,对象不仅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范围比贷款诈骗罪广泛得多。

2、发生的领域不同。贷款诈骗罪发生在金融领域进行贷款的过程中;而诈骗罪的领域范围则极为广泛,可以涉及任何领域,自然也包括金融领域在内。

3、侵害的客体不同。贷款诈骗罪不仅会对国家、公众贷款的所有权造成侵害,同时亦侵害了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管理制度,其属于复杂客体;而诈骗罪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完全相同。两者行为的本质特征虽然都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贷款诈骗罪所使用的方法却是围绕骗取贷款进行的,所使用的具体方法都是与贷款所需的文件、文件有关,如虚构引进资金、项目,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等等就是如此;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更多样化,有时仅凭其三寸不烂之舌便可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5、立案标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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