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廊坊药品广告审批条件
1、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2、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
3、申请的药品广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二、廊坊药品广告审批材料
1.药品广告申请表;
2.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承诺书;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含《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非处方药品还需提交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证书)文件、批准的说明书和实际使用的包装标签及说明书;
5.代办人代为申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6.申请人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证明文件;
7.申请人是药品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药品生产企业同意其作为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原件;
8.广告中涉及药品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应当提交有效证明文件的以及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9.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供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的资格证明文件;
10.与发布内容一致的广告样件。
三、廊坊药品广告审批法律规定
《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修订)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局令21号)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依法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具体实施广告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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