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取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3)窃取、收购、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通过互联网、通信终端等使用的;(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况。
冒用信用卡是什么罪名
冒用信用卡一般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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