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A公司连年盈利,税务稽查局完成了对其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的稽查,共查补所得税900万元。A公司及时补缴了税款,同时进行了以下账务处理:
①借:营业外支出
90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00万
②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00万
贷:银行存款
900万
A公司进行年末账务处理(不考虑盈余公积)时,
③借:本年利润
900万
贷:营业外支出
900万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A公司没有将补缴的900万元的所得税税款进行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知,补缴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虽然在补缴当年支付了税款,但却是对以前年度纳税义务的履行,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它不属于补缴年度的费用,不能在补缴年度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另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缴以前年度税款不可计入当期损益。因此A公司的税务和账务处理是错误的。
A公司对补缴税款的错误的账务处理使得其补缴年度的会计利润减少900万元,并最终少缴企业所得税900万×25%=225万元,相当于查补入库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有四分之一又流回了被查企业。
那么,正确的账务和税务处理应该是怎样的呢?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前期差错更正的方法有两种,即追溯重述法和未来适用法。企业应根据差错的性质和金额具体判断差错的重要性,对于重要的前期差错,以及虽然不重要但故意造成的前期差错,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对于不重要且非故意造成的前期差错,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在例1中,补缴税款数额很大,应当判定为重要的前期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正确的账务处理如下:
先将须补缴的企业所得税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
①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0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00万
实际缴纳税款时:
②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00万
贷:银行存款
900万
另外还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结平:
③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00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00万
另外要注意的是,在税务处理方面,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A公司补缴的900万元企业所得税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42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中作为附列资料来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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