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租房发现卧室有摄像头
10月23日,四川成都一位叫小云的女子在外租房子居住了一年,在那一年里,每天都处在被别人偷窥的状态。
小云表示,她是去年五月份和朋友一起合租的,在今年的四月份她才从出租屋搬出来。她走后,跟她合租的朋友才搬进她原先居住的房间里居住。
后来她的朋友在化妆的时候,在插排旁边发现一个小孔,她用手触碰了一下发现是玻璃的。
于是,好奇心强的她就用手机的照明功能照那个小孔,照明以后发现像是摄像头。
为了确认是不是摄像头,小云的朋友把插排给撬开了,结果发现是摄像头,而且还亮着灯。确认之后她报了警,并且通知了房东。
房东表示,房子她是从别人的手上买来的,把房子买来之后并没有进行重新装修就租给她们了,对于房间内有摄像头的事情她并不知情。
房东的话很快就得到了证实,负责拆卸摄像头的师傅表示,摄像头上还遗留了很多腻子粉,所以应该是房子第一次装修的时候就已经安装上去了。
小云认为,房间内的摄像头对准卧室的床头,而她每一次洗完澡都在床上换衣服。别人偷窥了她一年,所以希望房东能给予一些补偿。
但是房东回应,该摄像头属于监控拍摄并上传到云盘的摄像头,但是房间内的网络已经换了,所以小云在出租屋内居住一年,并没有遭到别人偷窥。
房东的意思就是不愿意补偿,所以这件事情还正在调查处理中,具体的处理结果还没有公布。
二、故意偷窥他人隐私怎么处罚
偷窥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可以依据违法情节,给予最长为不超过20天的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三、治安处罚种类
1、警告。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种最轻的处罚,适用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轻微,违法后态度较好的人。警告更多体现出的是教育的功能,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批评教育,仍属行政处罚,不论受处罚者是否同意,具有强制性,并遵循处罚程序。
2、罚款。这是比较普遍的一种处罚形式,是要求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行政处罚。
3、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一定时间内拘禁留置于法定处所,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治安行政处罚方法,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严重的人,是治安管理处罚中最重的一种处罚。
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在处罚性质上属于资格罚的范畴,被处罚的主体因此失去了继续进行某种活动的资格。
5、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适用对象仅限于外国人,且属于附加处罚,一般不得独立适用,驱逐出境的程度强于限期出境,不履行限期出境的,可再行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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