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万多元买回的一套家具被鉴定出非实木,消费者遂将销售和生产方告上法院。日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经销商和生产商构成虚假宣传,共同赔偿陈某15.2万元。
某某公司为某品牌家具的生产商。2011年4月,张某与吴某合伙,在重庆凯恩国际家具城经营该品牌家具。同年8月5日,陈某在其家具店内购买了该品牌家具多件,并在购买合同中特别标记为实木。
2012年8月,该品牌被投诉含有人造板,接受工商行政的询问,得知该情况后,陈某遂与卖家就此进行交涉,后诉至法院,要求张、吴二人和某某公司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退款并予以赔偿。
法院受理后,陈某申请了司法鉴定,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鉴定,13件送检家具上的雕花均不属于实木,购买价格共计72208元。
一审庭审中,吴某称只知道将实木雕花作为卖点是公司统一的宣传要求,并非自己意愿。
一审法院认为,某某公司作为涉案家具的生产者,其所生产的部分涉案家具上面的雕花部分并非实木。作为涉案家具的销售者,其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基于以上两点,陈某有权向某某公司、张某和吴某要求连带赔偿。故判决二者退还涉及虚假宣传的家具价款,并按一倍价款标准予以赔偿。
某某公司不服,上诉至重庆五中院,辩称,实木雕花工艺指的是一种雕刻技术,不影响产品本身使用。
重庆五中院审理后认为,经依法委托的检测机构的检测,已认定部分涉案家具上的雕花并非实木,考虑到家具在现代家庭装饰当中所起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家具的材质、风格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因此赔偿范围并不仅仅为涉案家具的非实木雕花部分,而应为非实木雕花家具整体。遂作出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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