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火车上偷5部手机被刑拘
近日,在K106次旅客列车上,多名旅客发现手机不见了。报警后,乘警在列车上抓获嫌疑人李某,经与报警旅客确认,李某身上有5部手机系盗窃所得。
凌晨3时许,K106次列车乘警陆续接到旅客报警,称放在车厢过道里充电的手机不见了,怀疑被他人盗走。
接警后,乘警迅速开展工作,一边拨打被盗手机,一边组织人员在车厢内巡查,最终在热心旅客及工作人员的协助下,将正在使用被盗手机的嫌疑人李某当场抓获。民警从李某身上共搜出7部手机,经与报警旅客确认,其中5部系李某盗窃所得。
待列车到达阜阳站后,乘警将李某交由阜阳站派出所进一步处理。目前,李某因涉嫌盗窃已被上海铁路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处理中。
二、盗窃多少金额可以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三、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个人诈骗和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参照上述立案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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