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离婚程序是哪些
时间:2023-03-29 10:02:57 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自愿离婚程序是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共同债务处理等事项。

2、新增离婚冷静期后协议离婚的办理流程也有所变化,大致包括预约、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发证等环节,具体步骤如下:

(1)预约:根据各自地区不同规定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预约。

(2)申请:在预约日期和时间段携带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3)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出具《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4)冷静期及申请撤回: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当事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申请材料的证件复印件、《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5)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当事人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2张2寸单人近期免冠照片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审查离婚登记条件。

(6)发证:经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4、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协议离婚注意事项

1、婚姻登记机关需要具备管辖权:首先,双方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需要通过诉讼离婚;其次离婚登记还存在户籍限制,以北京市为例,需要男女双方结婚登记在中国内地办理(含中国驻外使领馆)且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为北京市,市内允许跨区办理,比如户籍西城的当事人可以向海淀区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后续的登记同样也在海淀区婚姻登记机关即可。

2、离婚登记办理需要注意时间限制:离婚冷静期30日届满后,一定要在第31-60日携带所需证件前往提交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若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办理则视为撤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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