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时间:2023-03-04 18:11:58 4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保管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2、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3、保管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无需采用特定形式订立。

一、车辆保管合同有效吗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车辆作为保管合同的标的并没有作出强制的限制性规定,所以车辆保管合同是可以存在。

二、什么是消费者储存

消费者储存,又称不规则储存,是指储存物为可替代物时,如果约定将储存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储存人,储存期届满由储存人返还相同类型、质量和数量的储存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妥善保管保管物是保管人的义务。保管人应:

1、保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物,即保管人应充分注意保管物,不得因自身保管不当而损坏保管物。一般情况下,当保管合同是免费的时候,保管人应该和保管自己的物品一样注意保管物品;保管合同是有偿的时候,保管人要注意保管物品;

2、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保管场所和方法应当按照保管物的性质、合同的目的和诚信原则确定。

三、怎样确定仓储合同生效时间

仓储合同自成立以来生效。仓储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又称非物合同,即双方同意成立并生效的合同。而且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或者叫要物合同。仓储合同是不必要的合同,既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只要符合相关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要求,合同就会成立,不需要以仓储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求。这意味着双方同意受合同约束,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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