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范围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经济损失即因停产、停业使被征收人失去了获得利润的机会,经济损失其实就是被征收人的利润损失;另一方面是因征收搬迁而必须发生一些费用。总体来讲,房屋征收活动中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范围一般有以下八大项:1、设备、仪器、生产成品、半成品或商品的搬迁运输费用;2、设备、仪器、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坏的费用及重新安装调试的费用;3、生产成品、半成品或商品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坏的费用;4、停产停业期间职工(包括离、退人员)工资、福利费、各种保险等社会基金;5、企业因征收倒闭、解散后职员的安置费用;6、为特定经营环境而设的牌匾及其他装饰物的报废损坏的费用;7、生产、经营证照的重新办理或变更的费用;8、因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而发生的房租损失及违约赔偿金或安置房屋承租人的费用。综上所述,面临拆迁的老百姓在正式拿到欠款补偿之前会得到政府批发的一份补偿决定书,而这份决定书中会规定好补偿的时间和具体的数额,而利益相关的主体认为给的补偿不够或者不合理,可以在拿到文书之后就马上进行复议或者找法官来裁判。
如何确定停产停业损失
停产停业损失主要包含两方面,即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使得被征收人失去获得利润的机会,所以,其实就是利润损失;和由于征收而不得不发生的一些必要费用。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企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由于这只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所以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所以在目前的工作中,我们应该更快的促进立法,将停产停业的具体内容变得更加的明确,比如将企业的现在停产停业的直接损失和因停产停业造成的将来的间接性损失,将来的可得利益算在一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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