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事人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未判决离婚的,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不会受理。所以两次诉讼离婚之间应当间隔六个月以上。但是如果存在不同于第一次诉讼离婚时的新情况、新理由,则不受上述的六个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起诉后,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按照新的事实理由审理案件,作出裁判。
第二次离婚诉讼程序是:首先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起诉状,写明诉讼请求、诉讼理由和诉讼证据;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有效的,终止审理;调解无效的,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审理,经法院审理后,确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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