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构成:
第一,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
第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没有权制作而制作假的公文、证件、印章;模仿有权签发公文、证件、印章的负责人的手迹,制作假公文、证件、印章,也以伪造公文、证件、印章论。所谓变造,是指用涂改、抹擦,拼接等方法,对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进行改制,改变其内容,使之适合犯罪的需要。所谓买卖,是指购进或者售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武装部队证件,不包括护照;印章不包括私人的印章。但是,某些主管人员的印章,加盖于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后,能够起到机关、单位证明作用的,也应当视为公章。
第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
刑罚:
根据刑法第375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对本罪的处罚分以下3个档次:
一是犯本罪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是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是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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