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对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规定各不相同,且之间存在较大差距。以湖北省和四川省为例,湖北省规定丧葬补助费为州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一次性抚恤金为州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10个月,遗属生活补助费为最低生活补助费;而四川省规定丧葬补助费按全省上年职工平均工资4个月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退休职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退休金8个月计发。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对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规定各不相同,且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如湖北省规定丧葬补助费为州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一次性抚恤金为州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10个月,遗属生活补助费为最低生活补助费;四川省规定丧葬补助费按全省上年职工平均工资4个月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退休职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退休金8个月计发。
不 同 省 份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死 亡 待 遇 差 异 大
根据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法》和《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然而,不同省份之间的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差异较大。一些地区的丧葬补助费标准相对较低,而另一些地区则相对较高。这种差异对待退休人员及其遗属是不公平的,因此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调整。
首先,可以考虑制定更加公平、合理的丧葬补助费标准。这需要政府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一个全国统一的丧葬补助费标准,以消除地区差异。
其次,对于一些地区丧葬补助费标准过低的情况,可以通过立法进行适当调整。例如,对于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可以适当提高丧葬补助费标准,以保障退休人员遗属的基本生活需求。
此外,还可以加大对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差异的监管力度,对于一些地区的不公平待遇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进行整改。同时,鼓励各地建立丧葬补助费异地调剂机制,使得不同地区的退休人员遗属能够享受到更加公平的待遇。
总之,针对不同省份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差异大的问题,需要从多方面进行法律分析和解决。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
针对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对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规定各不相同,且之间存在较大差距的问题,需要采取措施消除地区差异,制定并公布一个全国统一的丧葬补助费标准,适当调整一些地区丧葬补助费标准,加大对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差异的监管力度,鼓励各地建立丧葬补助费异地调剂机制,以保障退休人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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