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前解除土地租赁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提前解除土地租赁合同的情形有:
1.协议解除,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发生,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议,在不违背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协议解除原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2.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或在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无故擅自违约,使得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成为不必要,并已经给无过错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且这种损失已无法弥补的,无过错方有权解除。
3.情势变更解除,即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成立后,不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如果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依照情事变更原则,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是解除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一个法定原因。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解除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这种消灭,只能是将合同解除时止之后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解除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
二、土地租赁合同的期限
土地租赁合同的期限由租赁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是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土地使用最高年限如下: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三、签订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
签订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
1.主体资格,审查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与出租人是否一致。
2.租赁期限,注明租赁起止日期和租赁年限。
3.土地信息,列明租赁土地的名称、位置、面积、质量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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