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原住所的管辖权是否可以随意适用
时间:2023-05-07 09:42:03 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得随意适用

以下五个案件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人员的身份关系诉讼

III.对劳动教养人员的诉讼IV.对被监禁人员的诉讼

此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下列特殊情况作了补充规定:

首先,追讨赡养费案件中的若干被告住所不在同一管辖范围内,第二,拒绝接受指定监护或者改变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第三,如果其中一名士兵是兼职士兵,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居住地满一年,一方提起离婚诉讼,被告无惯常居住地的,由原告提起诉讼的法院管辖,居住地法院以离婚诉讼属于缔结婚姻地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第六条在境外结婚定居的华侨,由一方在中国境内的缔结地或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居住地法院以离婚诉讼属于缔结婚姻地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在中国的原居住地或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均由对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外方向居住地国法院提起诉讼,而内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受诉讼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如果两名中国公民都在国外但尚未定居,其中一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或被告原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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