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中能否办理商标转让手续?
时间:2023-07-06 16:42:20 1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商标在申请中可以办理转让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准备申请书件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1)《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2)转让人和受让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转让人和受让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双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4)申请移转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具体说明:(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填写,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转让人或受让人是自然人的,应在姓名后填写身份证号。(2)每一件商标(每一注册号)的转让应提交申请书1份,并加盖转让人、受让人印章或签字,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办理有关手续;(3)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除递交申请书外,还要提交转、受让人双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转、受让人是自然人的,而且是本人来办理的,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双方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即可。

申请中的商标可以用吗

商标在申请过程中不能使用。商标申请中意味着商标局还未对该商标发放商标注册证。即未发布公告,和经过法定的异议期,该商标还未生效。所以,不可以使用。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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